长期缺乏性生活,可以离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4 07:00:06 118 人看过

长期没有性生活不会导致离婚。无性婚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况,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避免将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长期没有性生活并不会导致离婚。无性婚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况,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感 情 破 裂 】 无 性 婚 姻 下 , 离 婚 需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针对起诉离婚的条件,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以及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而对于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至于无性婚姻是否能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已失去夫妻间必要的生理和心理的依附,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故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而“无性婚姻”并没有被规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若夫妻双方已失去夫妻间必要的生理和心理的依附,即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会依法准许离婚。

长期没有性生活不会导致离婚,无性婚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况,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同时,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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