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09:42:57 32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

制证

审查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补正:

1、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2、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

3、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确认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确认申请受理决定书》。三、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确认,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四、告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求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项目的相符合性;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意见表》与国家减排认定或年度环境统计量的相符性和准确性确认。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确认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确认,不符合国家确认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确认。

1、准予行政确认的,通知申请人领取盖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公章的《XX建设项目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意见表》;2、不予行政确认的,发放《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服务大厅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A区1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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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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