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经营性住房宏观调控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9:44:03 172 人看过

《关于加强商品经营性住房宏观调控的通知》提出:一、各地要统筹规划,在充分分析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商品经营性住房供给,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商品房建设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与当地区域定位相协调。各地要通过项目审批、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信贷等方式,对商品房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二是加强商品房宏观调控。对商品住宅中商业性住房比重过大或空置面积上升过快的城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停止商业性住房招商引资,暂停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等审批,规划建设和新建此类项目。对于小市县来说,不宜建设大型商业步行街、商贸城、美食街、建材家具市场、汽车城等项目,防止贪心盲目发展。对于大中城市,要重点控制功能相同的市场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目前,各市州房地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统计、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开展商业营业用房空置情况调查,摸清空置数量,找出空置原因,研究制定措施消化空置面积。三是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商业营业用房的布局和数量,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随意修改规划无序发展。不得通过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密度、改变住房规划用途等方式扩大商品房面积。对商品房和经营性住房的城市规划调整,应当公布规划方案,并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调整范围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四是严格控制土地供应

各市州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坚持土地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防止土地供应多而无序的现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制新增商业用地的土地供应。商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禁止非法变相将农业、工业、高新技术和居住用地转为商业用地。严禁利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直接供地和发放无偿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用于拆迁安置和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业用房。五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监管,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305号令和省政府157号令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品经营性住房项目,不得剥夺拆迁人的回迁权。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防止“半拉子”工程。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2003]121号文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经营性住房贷款的贷贷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经营性住房应当竣工验收。借款人以“商住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执行《个人商品房贷款管理规定》。在商品房占商品房比重过大或空置面积上升过快的城市,要控制商品房项目贷款。7由省统计局、省建设厅、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省局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系统银监会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一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和消费者理性投资消费。长沙等大中城市要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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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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