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唯一住房且抚养孩子可否被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法院拍卖我们唯一住房,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如果你的唯一住房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二、有小孩子要孩子的唯一住房能被强制执行吗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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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附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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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义务不能放弃。能放弃的通常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父母所承担的教育、抚养子女的责任,不可以放弃。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的,会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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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抚养子女的父母名下有其唯一住房,法院能否执行唯一住房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2一般不会执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况,就是在申请人愿意帮被执行人租赁房屋或者预留5到8年租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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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1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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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强制执行吗,唯一住房也可执行?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7离婚房子强制执行吗(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有执行的依据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了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XX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则权利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男方没有银行存款来履行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二)、唯一住房也可执行一般只能查封,无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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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被执行人以其名下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07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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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政策?广西在线咨询 2024-11-28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仅有的生活居所,一般情况下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符合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若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或者其故意将其他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责任,或者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合适的居住场所或者同意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相应租金,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