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子女抚养权怎么起诉
涉及到未婚子女抚养权争议的问题,原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民事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原告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收集全面且具备足够力度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及抚养的具体条件等等。
当原告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的时候,还须同时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
随后,法院会在收到案件申请之后,依据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谨的审判流程,并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作出最终的裁决结果。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严格遵循法庭的各项规则与秩序,以示对法官审判权力的尊重,并且需要依法坚决执行自己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变更抚养权后对方后悔起诉抚养权
抚养权归属之变更,通常存在以下两种形式: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进行变更。
若父母双方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申请,只要此举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并能够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其次,也可由其中一方单方面提出变更请求。
当任何一方有如下情况之一时,都有权向法庭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无法再尽到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在此过程中,父母双方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应当得到法庭的批准。
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双方均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法庭可以先做出临时决定,暂时将孩子交由其中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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