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权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35:08 327 人看过

如何确定公房拆迁补偿权人首先,什么是公房目前我国公房的存在性质包括:公房的直接管理和公房的自我管理。公房直接管理,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管理单位依法直接经营管理,产权归国家直接所有的国有住房。

自行管理的公共住房: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拥有并由其管理的房产。两者的区别只是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私有房屋。在公房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房屋租赁关系。使用者基本上是公共住房的承租人,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正是由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差异,公房拆迁过程中的权益纠纷正在酝酿。一般来说,公房承租人是与单位或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协议的人,但在实践中,承租人变动而不改变情况的情况很多,因此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原来的承租人还活着,没有改变合同承租人的名字,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来的承租人。

2。原来的房客已经过世,但他生前租住的房子一直是他的家人或亲戚住的,房客的名字也改了。此时的租客自然是换房后的租客。一般来说,公房承租人与原单位有一定的工作关系。基于此,他获得了公房租赁权。公租房承租人对租赁的公租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让给继承人,只能以变更的方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公共住房承租人不能通过遗嘱对公共住房进行实质性处分。因此,根据《北京市关于承租人变更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人。

3。原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后不依法变更的,其部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继续居住并支付租金。按照规定,他应该长期办理变更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他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这仍然是以原租客的名义办理的。拆迁补偿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让整个家庭和亲戚成为敌人。原因是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市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公租房承租人的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出;原承租人的户籍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他和原承租人一起住了一年多,没有其他住房。此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还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出租人同意变更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公共住房承租人。不难看出,租赁权只能依法变更,不能继承。因此,在提出上诉时,应结合变更手续前租金的实际支付人和房屋的日常管理情况,确定实际承租人,从而确立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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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3日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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