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09:11:04 480 人看过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

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

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方案》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提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方案》还提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9: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一、三亚医疗纠纷赔偿的标准是什么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
    2023-03-12
    193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但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这也进一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用最严格制度
    2023-03-03
    200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总结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一、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两大区别:(一)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2023-03-10
    274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问题相关部门与污染人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是非常高的,政府成立环境督察小组,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例行的检查,发现环境治理不力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
    2023-03-06
    446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适用的主体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而且也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一、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权利与义务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的被施暴方,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权利义务主体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权利和义务主体详解如下: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家庭暴力的被施暴方,义务主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
    2023-03-12
    198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怎样
    (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具有特殊性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同的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省级、市地级政府等行政机关被赋予提起诉讼的主体权利。《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特殊性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力,《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跨地域、跨流域特点,就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作出明确规定。(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若干规定》第6条、第7条明确,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2023-02-23
    11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7
      是指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大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 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8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
    • 生态环境环境损害赔偿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6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02
      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