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46:54 35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2、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确需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村、镇、国土所逐级审查签批通过

相应单位核对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公章

使用公路两侧预留地的,需提供公路、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使用河道(渠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需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wsbs.meizho.gov.cn/portal/website/index.action?areacode=44142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丰顺个人申请建房用地审批表》;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综合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动产权证书》;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综合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广场会展中心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丰顺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地级以上市验收并经省级抽查通过后发函确认两个阶段。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初验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进行初验;其中,县级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工程验收,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参与补充耕地初验。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具有中级以上农业(或土壤)、水利(或水保)、国土(或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每次验收时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补充耕地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确认函需待省级抽查通过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联合核发。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对补充耕地进行随机抽查,并反馈抽查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如下标准缴纳(按照每平方米计):(一)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二)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第五条?根据省财政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梅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粤财法〔2009〕48号),我市各地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核定如下:梅江区每平方米50元,兴宁市、梅县、五华县、丰顺县、大埔县、蕉岭县每平方米40元,平远县每平方米30元。

第十条?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免征、减征依照《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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