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述内容,我国《商标法》在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基本形成了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五种方式。因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较少,标准也不尽统一,本文暂对惩罚性赔偿这种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不作阐述。
1.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为目的,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无疑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填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理论上讲,该种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额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但实际上。权利人的损失不仅表现为商标所标识产品销量的减少,还包括权利人商誉的减损和淡化,商标许可费收益的相对减少等,而权利人因商誉的减损所造成的损失却是难以计算的。另外,在实践中,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减少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除了商标权因素外,权利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波动、产品质量下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而其中因商标侵权所造成的产品销量减少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进行区分以及计算的。因此,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的损害赔偿额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由于难以证明产品销量的减少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存在具体操作上的困难,故法院在实际判案中往往运用较少。
2.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额,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所运用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使用该种方法确定商标权人的损害赔偿额,既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又可以避免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利。该计算方法要得到有效运用,关键是要知道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售量,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即便权利人能够从纳税部门的纳税登记中以及向工商部门年检提交的报表资料中获取销售量或者获利情况,但由于这些证据真实性不够或者与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大而难以被法院所采纳。其次,有关侵权产品销售量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多少,通过查看侵权人的财务账簿,无疑是最直观的。但是这些证据均被侵权人掌握,权利人无从知道。同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一样,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销售量的增加或者减少,除了商标这一因素外,还是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侵权人的产品销量的增加,究竟是哪些因素作用的结果以及商标这一因素在其中贡献了多少,实践中也是难以证明的。
3.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商标的使用,除了权利人自己使用,还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后,由他人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种类、地域范围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额也是对权利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是,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前提是有可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即便权利人在该侵权行为存在之前,与他人确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存在,并有许可费可以参照,但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的使用与许可合同中商标的使用在时间、种类、地域范围上是有差别的,该许可使用费能否作为该次侵权行为中的参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则有待商榷。并且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没有可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商标侵权案件。因此,以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方式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困难。
4.法定赔偿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法定赔偿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的第三款,该款规定,在前三种方式均不能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可由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情节判给三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并且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中阐释了利用该种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商标的声誉,合理开支等因素。法定赔偿的规定,为权利人寻求侵权救济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对法定赔偿规定的考虑因素没有一个可视化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对侵权情节相类似案件,其赔偿额却千差万别,因此,对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予以完善。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侵权就是在商标的拥有者在合法注册了商标之后而被他人进行侵犯,这种情形之下违法者也要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而在认定的时候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管是用那一种方式在处理的时候都是要按流程来进行处理。
一、餐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多少
餐饮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可以按照给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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