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局限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1:17 53 人看过

[案例背景]王某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2005年1月25日,王某在医院被确认怀孕,企业也知道这一事实。同年2月,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决定裁员。王某也在其中,被解除了劳动合同。2005年5月,王某得知“第三阶段”不能辞退女工。在朋友的建议下,王先到企业与领导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企业对王的要求置之不理,于是王某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期上诉”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如何正确处理理解和掌握上诉的限度。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通俗地说,是指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法律将不再保护其权利,即债务人不再被迫履行义务。在民事领域,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劳动争议案件比较特殊,因为我国实行预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对仲裁上诉期限的补充规定。劳动仲裁上诉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仲裁申请权的前提。也就是说,超出劳动仲裁上诉的限度,他们将失去胜诉的权利。当事人自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之日起60日以上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样,党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这些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否则就可能丧失寻求劳动仲裁保护的权利,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除外。在本案中,根据《劳动法》第27条,王某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王某怀孕期间为其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但2005年2月,企业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应在企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王直到2004年5月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60天上诉期限的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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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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