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需要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女职工在“三期”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因此,女职工怀孕后,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推迟到哺乳期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延期”而不是“续签”
原劳动合同应延期,直至法律情况消失,只要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所谓法律情形也包括流产、早产或晚产,不需要另行明确约定。正常情况下,怀孕、分娩、哺乳依次发生,可按哺乳期结束(当孩子满一岁)的期限结束。但是,不排除终止妊娠和一岁以下婴儿死亡
在这些意外情况下,第三阶段的女员工可能会被切断,有些环节可能不会发生,直接导致丧失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长原劳动合同。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公司应将合同期限延长至流产假结束并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续签新劳动合同的实际后果与延长原劳动合同的实际后果不同。前者是指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利于依法辞退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不具备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提出或者同意续签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原劳动合同延长至法定情形终止可以避免签订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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