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主体。所有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必须查明以下事实:(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向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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