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执行的哪些事务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19:53:17 311 人看过

有限合伙人由于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其很多行为都不被视为是执行合伙事务,那这些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究竟是哪些行为呢?下面是具体条文的介绍。

一、有限合伙人所做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其它有关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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