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6:02:10 477 人看过

对于债务的转让必须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的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在哪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

1、一般担保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转让对保证人无效;

4、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因行使权利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执行的,保证人不再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怎么办

(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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