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追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01:10:23 412 人看过

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一、警察办案违法适用什么法律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警察办案违法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惩处。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意味着: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种类众多,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职权范围,不同的行政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也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为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当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可以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和顺序进行。

2.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就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而不能逃避行政处罚;所受处罚的轻重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轻。它也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时,才能给予处罚,否则就不能给予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轻。

3.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亲自承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它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能追究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罚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法律救济原则

法律救济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环境行政相对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否则不得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救济原则是保障环境行政处罚公正进行的有效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对于环境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或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为惟一目的,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了还能不能复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签字不可以复议,只能复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有: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4、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合理操作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5日 0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文章
  • 公路交通工程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及桥梁金属构件不低于95%,机电工程为100%),且检测值不得超过规定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实测项目的规定极值是指任一单个检测值都不能突破的极限值,不符合要求时该实测项目为不合格。一、公路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其环保、机电工程部分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
    2023-06-21
    118人看过
  •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于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起到了哪些作用?
    对已竣工的地面工程的验收,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合格性,地面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空鼓等缺陷。一般地面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地面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板、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不同类型面层的连接,面层与墙和其他结构构部件,如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等。各层表面与水平面或与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为房间相应尺寸的0.2%,且最大偏差不得超过3%,供排除液体、带有坡度的面层应做泼水检验,并以能排除液体为合格,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1是怎么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评定表是检验、检测、试验和现场核查结果的具体体现,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价。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自我评定,监理单位依据独立抽检的结果或签认的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评定,项目法人根据监理评定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评定
    2023-07-10
    231人看过
  • 工程质量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建设工程以后是要投入使用的,所以工程的质量一定要
    2023-08-02
    324人看过
  • 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评定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是2004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该书讲述了工程质量评定方法、技术发展和应用实践、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标准、环保工程的技术内容、质量评定管理软件等。一、最新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评定表是检验、检测、试验和现场核查结果的具体体现,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价。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自我评定,监理单位依据独立抽检的结果或签认的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评定,项目法人根据监理评定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评定结果进行审定。1、实测数据或偏差值的数据栏,评定表与检查记录表应一致,或通过几个工序检查记录资料汇总合并后的检测数据;对外观检测项目,按评定时间现场检查后作出合理判定;资料是否齐全应按要求对所有原始记录、检查和试验资料进行查阅后作出真实判定。2、表中“检验负责人”签字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签认,“复核”由质检负责人签认,“检测”、“
    2023-03-31
    84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追责
    1、即日起,省住建厅将在全省实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未来两年,将以治理工程质量为突破口,推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实施,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乱象。2、引入终身追责机制据了解,建筑工程项目将引入终身追责机制,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逐渐建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3、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对发生质量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4、严惩各类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以2014年在建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把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群众举
    2023-04-06
    286人看过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哪几种分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二)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三)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四、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一)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二)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
    2023-06-03
    200人看过
  •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该谁担责任?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该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一、关于工程质量的责任有什么工程质量的责任如下: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
    2023-02-25
    373人看过
  • 事故责任分类工程质量分为哪些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一、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是什么?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
    2023-02-19
    219人看过
  • 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如何承担
    一、工程质量问题监理责任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
    2023-03-30
    444人看过
  •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搞好公路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全面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养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一、总则第一条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第二条监理的依据是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第三条监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监理人员,应挑选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监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二、组织与权限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公路管理局以及部属工程局应设置专职工程质量监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理人员负责管理质量监理工作
    2023-06-10
    85人看过
  •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策略明细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一)、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二)、加强质量教育(三)、加强技术培训(四)、加强质量检查与质量监督(五)、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六)、建立质量情报信息网络(七)、强化企业质量自控能力。施工方没有执行土建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构成违约吗施工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执行土建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2023-07-19
    433人看过
  •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期限是多久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二、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期限是多久?1、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
    2023-06-07
    202人看过
  • 在我国公路工程质量如何评定
    1、路面工程的实测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及以下公路)两档设定。对于在设计和合同文件中提高了技术要求的二级公路,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设计和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但不应高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检验评定标准。2、路面工程实测项目规定的检查频率为双车道公路每一检查段内的检查频率(按m2或m3或工作班设定的检查频率除外),多车道公路的路面各结构层均须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相应增加检查数量。3、各类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代表值(平均值的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代表值,单点不得小于规定极值。小于规定代表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应按其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合格率。4、垫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底基层;联结层的质量要求同相应的基层或面层;中级路面的质量要求同相同材料的其他公路的基层。5、路面表层平整度规定值是指交工验收时应达到的平整度要求,其检查测定以自动或半自动的平
    2023-04-16
    206人看过
  • 合肥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追究“有办法”
    一条旨在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的规定于4月27日起正式实施。凡触雷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都将受到责任追究。这条办法主要追究对象为从事由市建委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市建委组织所属各单位及业内专家对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进行分级,无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将难逃其咎。具体四个等级为: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三级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不满10万元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视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后,经过核实,涉案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甚至
    2023-06-07
    160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事故认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看三点: 一是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 二是违章行为... 更多>

    • 怎样进行工程质量的追责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02
      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施工方、承包方和施工方的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修改,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道路工程质量注意事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1
      1、结构稳定性为防止路基结构在行车荷载及自然因素作用下发生整体失稳,发生不允许的变形或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路基整体结构的稳定性。 2、强度为保证路基在外力作用下不至产生超过容许范围的变形,要求路基具有足够的强度。 3、水温稳定性路基在地面水和地下水的作用下,其强度将会显著降低。特别是季节性冰冻地区,由于水温状况的变化,路基将发生周期性冻融作用,形成冻胀和翻浆,使路基强度急剧下降。
    • 如何进行工程质量追责处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7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2年工程质量追责怎样处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9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具体制度都有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2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具体制度是: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到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到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到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