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条件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三、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可以放车
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五日内可以提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出现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车。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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