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同时,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2、没有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的;3、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4、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的,但该仲裁庭没有组建的;5、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无约束力的机构仲裁的。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不成立的原因
仲裁协议是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条件,只有签订并履行了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对纠纷进行仲裁。然而,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不成立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中未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但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导致仲裁机构无法收到有效的仲裁协议。
2. 仲裁机构不存在或无法联系: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导致仲裁协议无法履行。
3. 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不明确,可能导致仲裁机构无法依法进行仲裁。
4. 违反法律法规:仲裁协议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5. 欺诈或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行为,导致仲裁协议不成立。
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正、申请撤销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如果仲裁协议不成立,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纠纷解决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2、没有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的;3、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4、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的,但该仲裁庭没有组建的;5、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无约束力的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否则无效。同时,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不成立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正、申请撤销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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