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妥善处理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在安置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被拆迁人是拆迁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迁法规、规章,认真负责地落实安置房源,做好安置工作。安置房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在规定或经批准延长的过渡期限内安置好被拆迁人。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
二、各建设单位在完成拆迁后,必须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或安置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对现已建好商品房而尚未修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其销售商品房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银行配合,首先用于购买或建设安置房。
三、被拆迁户已到安置时间,建设单位有存量商品房的,应调剂出适量房屋安置被拆迁户。
四、各建设单位的安置房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应积极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以利于加快安置房建设,保证如期安置或少延期安置。
五、对原地不能如期安置,而被拆迁户要求尽快安置的,可由被拆迁户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所在单位联系,如该单位有条件进行调整安置的,依法签订互换安置协议,原拆迁安置协议书交由被拆迁户所在单位处理。也可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建设单位协商,用存量房屋、安居住房和康居住房就近或异地进行安置。
六、对过渡期限已到的被拆迁人,实行鼓励从城市中心地区外迁安置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可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以高限免费增加安置面积。也可由被拆迁人与社会单位或住户进行一次性互换安置,并依法签订互换安置协议。
七、对因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过渡期限进行安置的工程,建设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各建设单位应提前、主动作好对被拆迁户的宣传解释、接待工作,取得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期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文)的规定,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30%,逾期半年至一年的增加60%,逾期一年以上的增加100%,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被拆迁人应当顾全城市建设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安置工作,不得妨碍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九、由市、区市县建委牵头,会同房管、国土、计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对现已拆迁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重点检查拆迁安置还建房落实情况。凡需要进行转让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上述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完善有关手续,落实安置责任。对非法转让建设项目影响被拆迁户安置的建设单位,市、区市县政府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出让。
十、水、电、气、讯等部门对安置房的水、电、气、讯等工程要及时、优先予以解决,以利于被拆迁人尽快迁入新房。
十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依法协调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做好法律咨询和上访、接待工作,化解拆迁安置矛盾。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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