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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