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处较大的修改,及时适应了中国加入WT0以后专利制度与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的需要,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专利法》第11条集中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是该法的核心条款之一。1992年9月4日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时,就对该条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此次修正案对第11条再次进行修改,使其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修改后的第11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照修改前的相应条款,除了将原第11条的第三款关于进口权的内容合并到第一款中以外,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许诺销售(offeringforSale)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引入,标志着我国《专利法》所体现的专利保护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由于许诺销售这样一个术语在我国的正式立法中还是首次出现,对其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应用,应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以下就针对这一问题略抒浅见。
一、许进销售的立法根据及其界定
根据专利法的一般原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构成侵权。而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使用行为,也都构成侵权。这样,专利法将专利产品的制造到销售,再到使用,都纳入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以期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然而,专利权人对销售行为的控制本来就很困难,如果一定要等到销售行为完成才采取措施,可能侵权产品早已扩散,要查明侵权产品的流向、控制侵权产品的流通,就将更加困难。即使是能够了解侵权产品的流向,对善意的再销售者或使用者,专利权人恐怕也无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非法销售侵权产品的人可能在完成销售行为后迅速撤离,专利权人又不知制造者为谁,使其制止侵权的努力两头落空。如果在销售行为未及实施,非法销售行为尚在准备阶段即采取措施,控制侵权行为的膨胀和蔓延,就将大大提高专利权人制止侵权的效率,降低制止侵权的成本,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所谓许诺销售,就是指在非法销售行为实际进行前的这样一个特定的阶段所进行的一些特定的行为,包括发布广告、展览、公开演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达成销售协议等表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对许诺销售行为的制止权,实际上增加了专利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机会,扩充了其权利范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其专利法中对许诺销售作了明确的规定。TRIPS协议吸取了各国专利法的立法成果,明确赋予了专利权人制止许诺销售的权利。该协议第28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应赋予其所有人下列专有权;
(1)加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
(2)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下列行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TRIPS协议并没有给许诺销售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专利法》对第11条的修改,主要是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进行的,对什么是许诺销售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许诺销售行为的特点,明确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对许诺销售行为进行界定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认为,专利法领域所称的许诺销售,是为销售目的而向特定或非特定主体作出的愿意销售或将要销售专利产品泡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愿意提供或将要提供专利方法的表示行为。具体来说,许诺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发生在实际销售之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际销售。如果行为人确实进行了演示、展览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但目的不是销售,而是为了诋毁有关专利技术等其他目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许诺销售。实际销售的目的可以是直接地表示愿意销售,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也可以是间接地表示将要销售,如展览、公开演示等。第二,许诺销售的行为表示可以是针对特定人的,也可以是针对非特定人的。第三,许诺销售的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还可以是通过实际行为进行。第四,许诺销售行为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与其他侵权行为相复合。比如,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侵权人作出许诺销售的表示,就既构成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又构成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允许专利权人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情况,选择决定指控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种类。再比如,许诺销售的产品,可能是专利产品本身,也可能是经许诺销售人或其他人改头换面的仿制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侵权行为是复合的,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也可能是复合的。如许诺销售的是其他人仿制的产品,那么专利权人在主张权利时,首先要证明仿制的事实,即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然后再证明许诺销售行为的存在。
-
浅析附赠式有奖销售
121人看过
-
销售商商标侵权浅析
135人看过
-
许诺销售权初探
149人看过
-
许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219人看过
-
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386人看过
-
许诺销售是否会侵犯专利权
272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许诺销售是否会侵犯专利权?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9《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
-
-
销售许诺销售是销售专利产品与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吗有什么具体情形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9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4;3、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则销售权用尽,包括通过广告。非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1,但产品首次售出后、使用权。5、许诺销售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还
-
浅析夫妻个人财产河南在线咨询 2021-01-14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对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界定。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 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
-
浅析协议离婚条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12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