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5 00:40:29 243 人看过

1、申请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2、申请程序

(1)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3)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复议。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原因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若是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之中,或者是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各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分割方式存在异议,那么任何一个有权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请求被受理之后,可以提出房子保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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