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30:23 457 人看过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征税行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为: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6日 07: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相关文章
  • 确定行政复议管辖的技巧
    确定行政复议机关: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则是行政复议机关设立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
    2023-07-22
    96人看过
  •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何规
    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作了什么样的规定?答:为了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适应,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扩大了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规则》增加了可申请复议的税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的征税行为,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以及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等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2023-06-13
    235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确立不同职能及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对于复议申清人而言,就是应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问题。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行政复议权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权力;行政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受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权是确定行政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都无管辖权。行政管辖权是行政复议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权只能通过行政管辖权行使和体现。所以,凡是确定了某一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争议有行政管辖权,该行政机关就有权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予以受理,具体运用行政复议的职能。如果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争议不予受
    2023-12-24
    175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二、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行政复议要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他们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包含什么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包含: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
    2022-06-26
    279人看过
  • 四川省建设行政复议管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复议的管辖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建委(局)和地级市政府设置的序列内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议管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议内容,是指对以下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一)基本建设管理;(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四)建筑业管理;(五)房地产业管理;(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七)农村能源事业管理;(八)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九)抗震防灾管理;(十)建设机械设备和建筑金属结构管理;(十一)其它建设行政管理。第四条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五条对下列建委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管辖:(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建设委员
    2023-04-24
    497人看过
  •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依据是什么法律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
    2023-03-14
    311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2023-06-26
    57人看过
  • 从一起行政复议案看工商复议管辖权
    前不久,湖北省通山县工商局查处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复议管辖权之争,值得探讨。经过:当事人朱希华、吴晚华以家庭经营的方式,于2003年经湖北省通山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废旧物品回收、购销。因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自2003年7月始,当事人以承包经营的名义挂靠在咸宁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通山分公司名下。当事人与通山分公司在合同中写明:当事人每年向通山分公司交1.8万元承包费;因证件问题受到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时,由通山分公司负责;当事人自己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此后,当事人未经湖北省经贸委许可和工商机关核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至2004年3月止,共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14辆,非法经营额达59950元。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山县工商局于2004年3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2万元。朱希华不服处
    2023-06-06
    20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地域管辖一样吗
    不一样。二者还是有一些不同的。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
    2023-06-13
    84人看过
  • 行政复议转送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行政复议转送管辖和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可以避免由于特殊管辖的复杂性而影响申请复议。同时也加重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件的责任。二、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确认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请求。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出发点,也是行政复议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一)申请复议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
    2023-06-06
    414人看过
  • 车购税的行政复议由哪级国税机关管辖
    问:2月下旬,新购了一辆货车。3月初,到A县稽征所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但对其计税依据不服,想对其申请行政复议。3月中旬,到A县交通局,交通局却要让到N市国税局申请复议。N市辖A县,距离又较远。请问:真的该到N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吗?答:根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ll号)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车购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规定,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与实际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交通部门相对应级别的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管辖。对A县
    2023-06-06
    356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申请对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的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
    2024-01-12
    458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及行政复议程序的探讨
    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一)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税务机关内部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023-07-16
    258人看过
  • 如何确定行政执行复议案件的管辖
    一、如何确定行政执行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行政执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要向作出行政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在什么条件下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1
    2023-06-16
    40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 更多>

    #税务行政复议
    相关咨询
    • 哪些是税务管辖范围税务行政复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15
      1、上级管辖,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管辖,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对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税务行政复议与一般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7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
    • 什么是原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9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标准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9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
    • 行政复议一般以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06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