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部分转让涉及地役权的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5:03:35 482 人看过

一、如何区分供役地和需役地

土地所有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二、需役地部分转让涉及地役权的怎么处理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三、地役权从属性的表现形式

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1、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3、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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