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委托书。
如实填写,填写完整。
原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的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市**区**(单位或地址),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与声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获批准回国定居,《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均应交还本人。
原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指: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出入境记录指: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加盖“源城区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核查原件有效性,收取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如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持自由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原件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
原件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源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外事侨务局侨务股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外事侨务局侨务科。市外事侨务局侨务科12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外事侨务局侨务股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外事侨务局侨务科。市外事侨务局侨务科12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江宝路39号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源城区外事侨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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