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有些中止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操作标准,而赋予执行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被少数执行人员随意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1、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为由中止执行的。在执行中,案外人或被执行人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引起的是停止执行,但不一定必然引起执行中止。如果因此中止执行,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即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继续执行,认为异议成立的方可裁定中止执行。
2、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执行的。在执行中,有些执行人员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还有的法院或者执行人员为减少积案,在没有认真查证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也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随意裁定中止执行。没有执行能力成了挡箭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中止执行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被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知书,逾期未提供的方可中止执行;未经合议庭合议不得裁定中止执行。拟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评议。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此规定有助于执行人员实事求是地解决发生的问题,但并不是法院就可以随意裁定中止执行。按此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审查执行中是否严格、及时地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只要法院充分运用了法定的公力救济手段,使当事人面对无懈可击的正当程序,难觅瑕疵,法院执行不能的部分即可裁定中止执行。
一、中止执行的能否结案
中止执行不是法定的结案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对中止执行的规范建议
由于中止执行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案方式,不论中止执行是否作为结案,其对执行结案率的影响都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中止执行案件进行规范,减少中止执行积案,提高执行结案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规范程序
由于中止执行追求的是执行法院在严格、及时地穷尽了各种措施后,执行不能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应当严格中止执行的程序,以确保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是公正的。
1、中止执行的提起。一是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具有申请中止执行的权利意义在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或监督权并不能挽救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的风险,其风险责任在于当事人,当申请执行人意识到这一点,在案件具备中止条件时应当主动申请中止执行。
2、中止执行的审查。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严格审查中止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中止执行裁定的制作,中止执行理由成立的,应当发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对已执行的部分,应当载明已执行的内容及尚未执行的内容,仅就尚未执行的内容中止执行。
(二)规范制度
为了规范中止执行和加强中止执行案件的后续管理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严格的中止执行制度:
1、严格控制中止执行案件的发生。对于需要中止执行的案件,要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案卷中要有相关材料,方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2、对长期未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对中止执行后经过五年而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的中止案件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前,要向权利人说明情况,并给予一定的时间让申请执行人考虑,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裁定终结执行。
3、对恢复执行仍未能执结的案件则终结执行。对恢复执行的案件如仍未能执结的则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规定中止执行案件只能恢复执行一次,不能多次恢复执行和多次中止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恢复执行的案件要严格审查,只有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即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方能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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