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4:50:24 237 人看过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所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申请未获批准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4)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5)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所进行的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应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所需材料

一般来说,申报材料有: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如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还应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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