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有以下具体的情形:
1、不存在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承诺未生效;
3、当事人未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
一、受要约人可以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受要约人可以变更的内容如下:
1、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签订合同,唤起对方的承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为要约人想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发出某种要约,所以他应该有能力订立合同;
2、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必须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才能在被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即与谁签订合同。要约原则上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但也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够的主要条款,使合同成立。
二、承包合同的订立日期应该如何确定
合同订立日期如下:
1、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2、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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