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的效力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2 11:07:01 400 人看过

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

2、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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