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是否为赠予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21:11:11 55 人看过

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对于赠与人而言,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家在一定情形下也能够成为赠与人,不过,自然人作为赠与人时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成为赠与人。

就赠与合同的标的物而言,赠与物并不仅限于有体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无体物以及将来物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这就是说,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赠与合同不但是单务合同,而且是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一、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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