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评估的相关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21:05 317 人看过

笔者近年来接触征地拆迁评估较多,一直受到下面几个问题的困扰。这其中有的是政策问题,有的是评估技术问题,虽然以深圳为例,但应该有普遍意义。

一、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由于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可能对所有地上附属物,特别是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因此需要进行评估。征地拆迁评估属于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过去一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随着土地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推进,社会性、企业性的土地估价机构也进入到征地拆迁评估工作中来。因为其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就存在着与征地部门的关系问题、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是否还有其他的行政干预暂不考虑),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排除谈判中心理学的运用这个因素,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一直是采用低评的方式对待征地拆迁评估。事实上,被拆迁人虽然不一定了解社会平均重置成本,但对于自己的实际成本最清楚不过,只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正常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为被拆迁人所接受的,提出超越正常评估价格不合理要求的只是极少数。相反,刻意的低评,不但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破坏评估结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拖延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进而延误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造成了征地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无能,被拆迁人太刁的错误印象;最关键的是误导了财政部门和有关领导,使其认为可以用较少的补偿款完成征地项目的补偿工作,因为评估结果一般来说是财政拨款的依据。财政拨款的不足往往最终导致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拆迁或者久拖不决,或者上访不断。

从更高的层面来看,怎样在维护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可能帮助委托人解决实际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土地估价机构是倾向于律师行业,只对委托人单方当事人负责,还是倾向于会计师行业,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应当肯定地说,土地估价机构无论从法律、法规来看,还是从社会实际认可(包括法律界的认可)来看,都属于后者。土地估价机构必须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要委婉地拒绝,并说明理由。或者采用其它的补救措施。例如我们在征地拆迁评估中,考虑谈判中的心理学因素,建筑物按征地部门要求适当低评(但重置价格水平要向征地部门说明),构筑物及附属物都按重置价格水平评估。当被拆迁人对建筑物价格提出异议时,在征得征地部门同意后,按不超过重置价格水平的标准予以调整。这样做比较容易被当事人各方所接受,效果比较好。假如过于迁就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评估出来的结果不为当事人另一方所接受,征地拆迁工作很难顺利进行。

二、重置价格的准确把握问题

建筑物重置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对农民自建房管理的不规范,应当计入重置价格的报建费、设计费、监理费、各种规费及管理费实际上都不发生或甚少发生;工程直接承包给包工队,建筑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要低于正常的造价水平。在深圳,这种价差最高达到300元/平方米。于是,对于建筑物重置价格的把握,一般是按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评估,明显低于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我认为,对于这一类农民自建房应当按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评估并予以补偿,其理由如下:

1.按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的立法本意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用补偿款重新建设与被拆除原建筑物结构、面积、成新率相当的建筑物,以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下降。当建筑市场管理日益完善时,农民再要建违法、违规的房子时,会受到制止,于是会发生按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评估的重置价格,建不起合法、合规的与原自建房同样大小房子的情况,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必然因征地拆迁而有所下降。

2.当农民要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时,政府会出面制止,会要求他们按合法、合规的方式建设;但是当征地拆迁时,又不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便他们按合法、合规的方式重新建设。这明显不合理。

3.那么农民是否因此占了国家的便宜?没有。首先,决定征地拆迁的不是农民,而是政府,况且农民在得知征地拆迁之后抢建的建筑物也不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其次,虽然一些管理费用在农民自建房时没有发生,但他自己还是承担了大量的管理工作,这些管理工作也应当计算成本;再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就学,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费用等等。

总之,《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建筑物重置价格应当是合法原则下的建筑物重置价格。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即使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较低,也还是应当按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予以评估。

三、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问题

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土地估价机构一般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土地是按照农用地的不同种类(水田、旱地、林地等)直接确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但是,在深圳,大量存在着农民自建厂房出租营利的现象,此时土地已不再是农用地,已经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事实上的建设用地。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是否应当考虑其经营收益的问题,政府目前的规定是不予考虑。理由主要是这些厂房没有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土地也没经批准转变用途,是违章建筑。我认为,这些厂房的出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应当适当考虑其经营收益问题。理由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59、60、6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2.在深圳经济发展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曾下了很大力气招商引资,鼓励农民、其他外来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吸引外商兴办三来一补企业。这些厂房等基础设施对深圳经济的发展是有贡献的,这些土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是得到政府默许的。

3.这些厂房的兴建都是经过村、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当时,这种批准是有效的,因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还没有管到这里来。直到现在,也没有要求强制清拆,只是要求完善手续。在厂房里面开办的工厂也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正常经营,这种土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已得到社会的认可。

4.在政府颁布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果园林木的补偿是考虑了林木预期若干年经济收益的,被拆迁人比较容易接受。兴建厂房,投资更大,预期经济收益也更大,但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却完全不予考虑,确实让被拆迁人很难接受。在征地拆迁实际中,对这样的问题很难使被拆迁人心服口服。

总之,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参考收益状况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比较合情合理。

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拆迁评估相关文章
  • 拆迁评估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2、确定评估机构: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3、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4、评估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面积
    2023-04-27
    207人看过
  • 拆迁评估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3、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2、确定评估机构: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当事人抽签的方式确定。3、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4、评估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023-04-16
    196人看过
  • 资产评估增值的探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
    2023-06-14
    431人看过
  • 拆迁评估政策有哪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后,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条件。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采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利益的,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在建的,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应用于评估。如果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则应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在检查和比较各种评估方法的计算结果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方选择。2。确定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或双方抽签确定。3。估价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的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修、附件等,应当具备: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像、照片资
    2023-05-31
    69人看过
  • 拆迁评估政策有哪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根据《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后,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条件。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采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利益的,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在建的,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应用于评估。如果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则应使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在检查和比较各种评估方法的计算结果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流程:1。公示评估机构名单,供拆迁方选择。2。确定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或双方抽签确定。3。估价机构负责收集被拆迁房屋的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装修、附件等,应当具备: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像、照片资
    2023-05-31
    64人看过
  • 拆迁评估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拆迁评估价格:目前宁波市住宅拆迁评估共有三种价格,即:市场价评估、结算价评估、基准价评估。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采用市场价评估较为合算;如果选择产权调换,那么采用结算价评估更为有利。二、三种评估价格的计算公式:1.市场价评估金额=[市场价格×结构系数×使用年限系数×(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建筑面积2.结算价评估金额=[结算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3.基准价评估金额=[基准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注:高塘四村属于宁波市三类地段,2005年5月份宁波市三类地段的二手房均价为5279元,平均房龄13.5年。三、关于结构系数、年限系数、成新率的确定: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相关规定如下:1.结
    2023-02-19
    385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 更多>

    #拆迁评估
    相关咨询
    • 关于拆迁评估的方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4-09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
    • 关于企业拆迁评估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1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评估公司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
    • 拆迁评估是如何评估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4-09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
    • 拆迁评估是怎么评估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21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
    • 房屋拆迁,有相关的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5
      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作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必须明确,在拆迁补偿中只是作为参考,补偿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裁决。协商完全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是否依据评估报告完全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可以看出,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协商的参考。当协商不成时,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是,要明确,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