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民李女士因丈夫出轨,夫妻两人欲协商离婚。近日,在处理婚姻财产过程中,夫妻双方因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发生争执。
李女士说,自己与丈夫张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育有一子。2008年夫妻在某小区买了套120平米的商品房,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房产争议问题,双方将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名下。今年年初,李女士发现丈夫张某有外遇,遂起了离婚的念头,在协商离婚事宜时,与儿子商量后,决定由李女士抚养孩子,但双方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张某认为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儿子未成年,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李女士认为,虽然儿子未成年,但既然当初买房时登记了儿子的名字,就应该视为送给儿子了,就是儿子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始终争执不下,李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事宜。
了解了事情的原委,西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房子虽然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但是在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就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将房产赠给了孩子。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孩子一个人的名字的话,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既然是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本案中,孩子如果决定跟随母亲生活,李女士虽然抚养孩子,但在孩子未成年时,李女士也只是对房子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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