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0:52:13 8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民办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批准。

二、办理材料

A4纸、举办者盖章

制式表,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需会计师务所出具的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签署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签署单位公章

A4纸、举办者盖章

举办者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汕头市濠江区分厅区教育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ttp://hj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汕头市濠江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要提交的证件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交相应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准予通过决定书》、《办学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汕头市濠江区教育局监察部门将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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