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1:34 77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租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转租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再出租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转让,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即承租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内江市城镇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转租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县(区)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工作。

第五条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租转让人必须是所转租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原则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优先受让直管公房。

第六条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当交验以下证明文件:

(一)转租转让申请及转租转让协议;

(二)转租转让价格;

(三)所转租转让房屋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四)双方的身份、户籍证明文件;

(五)转让人同住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有关手续。

第八条直管公房转让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成交价格25%至30%的标准向转让人收取转让收益金;直管公房转租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转租收益(转租期间,转租总金额扣减承租直管公房租金后的收益部分)的25%至30%的标准向转租人收取转租收益金。其余部分归转租转让人所有,并依法缴纳相关税收。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转租转让收益金专项用于房屋维修与管理。

直管公房承租人或合法续租人自愿将直管公房使用权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可按同地段同户型直管公房有偿转让市场指导价的70%至80%给予退房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新建的直管公房或收回的腾退房屋可按同地段同户型直管公房有偿转让市场指导价出让使用权。

转租转让市场指导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九条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收益金由转租转让人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市场指导价收取转让方转让收益金,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对无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市场指导价收取转让方转让收益金。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转租的,转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协商议定。转租价格明显偏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市场指导价收取转租方转租收益金。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

(一)转租转让人未取得公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二)属于代管房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

(三)使用权纠纷或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要求修复、赔偿;

(五)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租转让的房产。

第十三条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转让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直管公房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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