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问题怎么鉴定
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目前产品质量鉴定行业的现有团体标准为《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
1、申请人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2、不予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3、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标的;
(4)完成产品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产品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二、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
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三、产品质量的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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