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3:14 315 人看过

一、证人的含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一)证人的含义

什么是证人?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貌似简单,实则较为复杂。证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因知道案件有关情况而向法定机构作出陈述或提供情况的人,但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法系的国家对证人的具体界定有着不同的理念。

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指经过宣誓之后在庭审或其他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通常意义的证人,也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甚至还包括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等。英美国家以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争议事实做出判断,将证人分为两类:一种为非专家证人(laywitness),这种证人的作证来源是依据其感觉器官获得某种程度上的记忆,其在诉讼中所作的证言就是感知证言(percipienttestimony);另一种为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也就是我们所称的鉴定人,这种证人的作证来源是基于特定专门学科的有关学识或经验而提供的意见,因此这种证言被称为意见证言(opiniontestimony)。英美国家对证人的上述两种分类,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人和鉴定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专指向法庭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在概念上属于狭义的理解,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例如:日本某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证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向法院陈述自己知道的事实,证人是诉讼的第三者。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证人是将其亲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原则上将证人和鉴定人较为严格地区分开来,不过仍有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证人的一种。例如,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第1215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包括专家证言和证人证言。可以理解在西班牙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两种。

究竟何谓刑事证人,《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似乎都未作明确的规定。我国学术界在此问题上也未达成共识。如有人认为,刑事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且到案作证的人。也有人认为,刑事证人乃指对于法律有关事实,就其五官觉察所的而陈述者。也有人认为,刑事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比较上述观点不难发现:第一种观点的外延过于宽泛,它将当事人和被告人等都包含在内;第三种观点的外延过于狭窄,它将向侦查机关作证的人排除在证人之外;第二种观点和第一种观点存在类似的问题。应该说上述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刑事证人的内涵与外延,但又都欠周密,尚需进一步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秉承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的界定,学术界普遍认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就自己的感知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据此,我国对证人定义的认识坚持一种狭义理解的原则,将证人和当事人、公安司法人员等区别开来,诉讼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诉讼参与人被排除在证人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类,其中证人证言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加以规定的。证言的独立性决定了证人的独立性,而证人的这种独立性鲜明地表现为证人是独立于当事人及其他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之外的普通证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证人的含义应当界定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的人。

(二)证人资格

深入探讨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作证资格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证人资格又称证人适格性或证人能力,是指作为证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大都采用假定说,即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假定所有的人具有证人资格。一般而言,一个人要具备证人资格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首先,证人应当是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第三人。对于英美法系把当事人视为证人的情况可视为是一种例外。其,证人应当是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没有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提供的证明缺乏真实的基础。最后,证人应当具备合理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的向法院陈述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不能辨别是非,无法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由于各国刑事诉讼政策不同,证人资格的宽严限制也有所区别。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证人资格的一个总的趋势是限制越来越少。英国和美国普通法历史上都曾对证人资格作出苛刻的限制。十六、七世纪时,举凡有色人种、当事人亲属、破产人、利害关系人、犯罪人、精神障碍人、儿童、无宗教信仰人,均排除其为证人。这样的规定与早期社会人格的不平等是有很大关系的,而且此种严厉之证人适格法则,使得审判上可用之证据大为减少,固而影响司法职务之执行。因此,这种规定一直招致有识之士的反对,贝卡利亚就曾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针锋相对地指出: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年龄、宗教、利害关系等因素相继与证人资格分离,苛刻的限制逐渐被削减,现在各国在证人资格问题上基本上都倾向于不作出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601条规定:每个人都具有作为证人的适格性,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所有人均具有作证的能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也规定:法院,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从这些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现代诉讼制度对证人资格的规定皆采取了宽泛的态度。在他们看来,证人资格只是法院赋予证人身份适格性的假定(presmptionofcompetence),一般而言,所有的人都被假设为具有适格性的证人,因而可以被传唤提供证言。至于证人的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等因素,则留待法官在庭审中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过去影响证人资格的这些因素,现在只是被认为是影响证言可信性的因素。

考察外国法中关于证人适格性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两个重心的转移:第一是在证人的可信性问题上,从强调在证人适格性上保证证人的可信性,转移为在法庭上审查证人的可信性;或者说从强调证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利益关系、品性等因素对证人适格性的影响,转移为强调这些因素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影响。第二个转移是在证人的作证能力问题上,从强调证人要向法庭表现其有作证的相应能力,转移为强调法庭要具有接受和审查该证人证言的能力。这两个重心的转移,对于保证法庭能够最大可能的获取有助于发现事实的信息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证人相关文章
  •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
    一引言个人诉愿制度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之一种。它目前已经为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人权条约所承认。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任意议定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都对个人诉愿制度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上,个人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此,它不能直接依据国际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个人请愿制度在广泛的范围内得以确立与适用,至少表明个人在国际人权程序法上享有根据国际法律规范寻求救济以采取行动、维护或恢复自己的人权的能力。在个人的国际法地位尚有巨大争议,个人尚未被普遍认可为充分的国际法主体之前,讨论个人诉愿制度的诸问题是颇具挑战性的任务。笔者不揣浅陋,运用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这些问题在文章中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恳请行家批评指正。二个人诉愿制度研究2.1个人诉愿权之国际合法性个人诉愿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它以权利主体享有合法的国际程
    2023-06-05
    328人看过
  •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均被广泛运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在这三大诉讼中带有一定的共性。本文拟就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作一些分析与探讨。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据有关资料显示,1997年1至4月份武汉市法院庭审中证人出庭率仅占开庭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中有的法院几十件案件通知证人出庭,开庭时却无一证人到庭。福建省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报告说,一个县法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仅为百分之二十五,受贿案件无一人出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至9月份审理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只占通知出庭人数的百分之八。近年来,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当前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及现状根据新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刑诉法对刑事自诉制度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在运行机制上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自诉人举证难。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起诉或者庭审中,自诉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或者出示证据,若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起诉被驳回或败诉的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利因素。1、自诉人没有侦查权。被害人的人身、财
    2023-06-11
    374人看过
  •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民事诉讼鉴定人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如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人为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或者当事人对权利行使不规范,导致诉讼过程的人为延长。二、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面临哪些问题?(一)当事人滥用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诉法七十八条,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出现鉴定人滥用该项诉讼权利的情况。一些当事人出于拖延诉讼、制造障碍等目的,随意、随时提出鉴定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二)鉴定人对出庭提出附加条件鉴定人出庭义务是“绝对的”,不出庭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一些鉴定机
    2023-04-15
    295人看过
  • 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法理研究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人事工作发展现实的要求和实践的结果。作为仲裁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仲裁调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从调解制度的特点着手,对人事争议调解制度进行法理方面的探析。概念与特征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人事纷争的一种准司法活动。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特征:调解范围有限性。目前,各省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虽有差别,但都包括工作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之间的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纠纷。调解员产生的指定性。人事争议调解员是经仲裁委指定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区别于《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调解制度具有准司法性。人事争议仲裁是一项准司法活动,调解制度作为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一项配套制
    2023-06-14
    104人看过
  • 在刑事诉讼中重建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除了个别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以外,原则上都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实属凤毛麟角。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长时期以来一直是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一、国家对证人的保护措施没有落实,使得证人因缺乏安全感而不敢出庭作证;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设置不平衡,使证人担心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经济损失;三、法律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使得证人能为拒绝出庭作证找到法律空子;四、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甚至法院也担心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会给案件的审理进程带来麻烦。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确实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有利于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打击犯罪,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公民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由于长期以来在我国的
    2023-04-22
    27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权利救济请求制度研究
    首先,针对起诉的审查原告只要证明四个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权利救济往往不能得到准确的回应;其次,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它旨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中重在审被告,把诉讼请求放在一边,导致原告的权利救济往往得不到解决。最后,针对行政判决方式,是一种客观判决,过分强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造成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在判决内容,也没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具体的判决内容,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诉求,百姓的救济实现不了,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修改的必要。行政诉讼在百姓心中的定义就是民告官,正因为这样形成了政府与法院的对抗,百姓与政府的博弈,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客观裁判,只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百姓的救济主张实现不了,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主张,根本就不予重视,只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只好走上上访的路径,这不仅造成我国现阶段上访的压力。百姓的主张实现不了,就会照成政府、法院
    2023-06-06
    108人看过
  • 调查令制度研究
    诉讼代理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我国法院诉讼模式已由过去的强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过渡。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已为法院与当事人所共识。然而,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被动而消极,应当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不予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又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致使某些案件事实难以真正查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应建立法院调查令制度。一、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当事人举证不足的补充,《民事诉讼法》还
    2023-06-11
    430人看过
  • 研究当事人诉讼资格的证据证明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023-07-18
    140人看过
  • 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研究
    出现医疗事故的赔偿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出现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怎么处理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2、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并且当事人与医疗机构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2023-07-08
    205人看过
  • 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设立问题的初步研究
    一、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界定学界至今未能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达成一致认识,其原因在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的理解。持主体论的学者以诉讼主体作为判定军事行政诉讼的标准,即只要一方是军人、军事单位或者军事机关,当事人就行政行为向普通法院或军事法院提起的诉讼都是军事行政诉讼。持利益论的学者则以所争议行为是否具有国防军事行政管理的性质作为判定的依据,他们认为,军事行政诉讼不仅指军人或军事单位以军事机关为被告向军事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国防军事方面的行政行为、普通行政相对人不服军事机关的军事行政管理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①利益论看上去有一定的合理性,与主体论宽泛的军事行政诉讼概念外延相比,其概念限定更为严格。但是,无论是主体论还是利益论,都忽视了我们构建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在军队这样一个司法审查的边缘地带为行政争议的解
    2023-06-06
    17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受限制
    刑事诉讼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是受限制的,年幼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作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证。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如果该未成年人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此时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一、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刑事案件只有口供可以定
    2023-06-19
    181人看过
  • 沉默权之与刑事诉讼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从沉默权的概念、存在的依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确立思考从新中国成立到今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历经了几次修改,但都没有真正的把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权利明文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沉默权这个“舶来品”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国内主张确立沉默权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尤其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本文试从沉默权的基本含义以及沉默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上,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就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作以下思考。一、对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的理性思考沉默权是如何产生的?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论。对此,笔者不打算
    2023-06-11
    487人看过
  • 行政诉讼柔性结案制度之必要性研究
    柔性结案制度表现为行政案件并不必然以经过法院审判处以判决的形式结案,而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协调等方式使当事人有机会进行协商,就解决问题的方案自愿达成一致,通过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认定或者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法院必须毫不延迟的继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这样一来,新制度的建立既能与现有制度保持一致,又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既达到制度完善的目的,又可实现新旧诉讼形式的衔接。一、司法实践的呼吁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2006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23-06-06
    34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那些了解案件情况,并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信息的人。证人必须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且有能力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言或书面证词。 证人的身份和作证能力由司法机关审查和认定。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 更多>

    #刑事诉讼证人
    相关咨询
    • 为什么研究减刑制度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1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
    • 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对比研究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1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3、咨询的局限:咨询只解
    • 专家制度民事诉讼有专家证人制度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专家证人只是证人中的一种,同样适用民事诉讼。
    •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指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 人事部软科学研究计划制度新规定有何内容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4
      组织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应担负的职责:(一)对提请鉴定成果的全套研究报告进行预审;(二)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成果的鉴定方式;(三)和项目承担单位商定鉴定委员会人员名单和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四)起草召开鉴定会或组织通信鉴定的有关通知;(五)参加鉴定会,行使监督职能;(六)审查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意见或验收结论;(七)签发《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