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咨询一下这是怎么回事”:房产被保全了。
2、“是打这类官司的必要程序,还是对方要求法院查封的”:
(1)不是必要程序。
(2)一般是有对方的保全申请。有时对方没有申请保全的,如果法院认为可能因你家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也可以在必要时在对方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采取保全。但目前实践中,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的情况不多。
(3)到底是法院依职权保全的、还是对方申请后保全的:没必要追究,效果都是一样的。
3、“如果是对方要求的话,对方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或申请让法院执行这项请求”:
(1)对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一旦保全错误,用于对你家进行赔偿因保全查封带来的损失。
(2)但从你所说情况看,保全貌似没有错误,是讼争房产。
4、“而且我们也完全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房产被查封的通知”:法院应当通知你们。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现在她以自己年老健忘、神志不清为由,对过去的事只字不提,皆以忘记了,不知道为借口搪塞官司的具体事由皆由她的儿子负责”:
(1)这无所谓,只要她、她儿子拿不出证据证明你家当年办理房产过户时她也是“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的证据,你家的买卖合同就有效。
(2)提示:你家的房能不能保住、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她当年签定买卖合同时是否“年老健忘、神志不清”为准、不以她现在是否的情况为准。她现在即使是真的神智不清了,只要当年是清醒的,合同依然有效。她当年是否神智不清:应由她或她儿子举证:拿不出证据的,会认定当年的合同有效。
6、“有朋友提点说原告先既已承认自己神志不清,就等于是丧失了个人的行为能力。不知道这个点,对我们是否有利”:我认为没有多大利,反而不利,因为:
(1)她如果是神志清楚,应由她自己来诉讼,好多当年的事她无法反口,无形中会增加她方举证的难度。但现在她一句神志不清,就可以由她儿子来进行狡辩了,无形中你家也增加了举证的责任:需要有证据反驳她儿子拿出的“伪证”。
(2)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当年她在签合同时确实是“神志不清、丧失了行为能力”:你家的买房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你家应当将房产返还给她儿子、她儿子返还你家房款。
7、建议:
(1)看她儿子能提供什么证据证明她当年神志不清吧,你家应努力找到当年签定合同时的知情人、办理过户时的经手人或其他知情人、当年她周围邻居或居委会的证明等来证明她当年签定合同时是神智正常的人。
(2)另外,这房在当年出卖时,房产证上是否是她的名字、是否是她和她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时她丈夫是否在世是否知情并同意,也是确定房子最终能否属于你家、买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请注意查找相关资料,最好是找你所在地律师咨询一下,因为房产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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