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4:35:14 411 人看过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方法和技能作出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自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权。

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正当的目的;

2、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

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

4、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5、不作为或迟延;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当然这可能并未涵盖所有的情况,但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让我们去对自由裁量施加必要的控制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一)通过立法控制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一、加强立法解释,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释,行政立法部门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

第二、加强程序立法,完善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形式的平等促进实质平等的发育。《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被视为关注程序的良好开端。

第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原因在于:1、抽象行政行为量上剧增,自由度过大的违法问题日趋严重;2、抽象行政行为质上的特殊性,导致诉讼外途径很难解决违法问题;3、抽象行政行为一旦被滥用,它在大范围内多次适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其次,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问题,反对的原因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即为非法,合理性标准并无意义,且合理问题只是例外;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取代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依然可能被滥用。本文认为,行政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实质确是违背立法精神,但它依托合法文字外衣是不容回避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我们这个奉法的社会里它成为真正的行政权核心,而且不分时空地存在,因此分离出合理这样一个概念绝对必要;但不能借此逃避审查,因为司法的程序与行政不能相提并论,公正是其生命所在,司法的力量比之行政实在是微不足道。

(二)通过司法控制

1、司法控制的重点

在立法还没有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控制:

(1)加强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的。

(2)加强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加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司法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执法者偏离立法目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条本意。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前后不一致,或者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违背已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对此概念所作政策性的解释,都属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严重失当。而依此解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基于正当和适当考虑。不正确的动机大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要求,而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更不能以权谋私、恶意报复;对每个行政行为而言都有其独特的相关因素应予考虑并排除不相关因素。因此,基于不正当和不适当考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认定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4)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以前的案例相违背。具体的判定标准为:相同情况是否平等对待;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责罚相当;是否前后一致。

(5)是否滥用程序。具体判定标准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法定的程序而故意不正当的迟延,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步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没有法定程序而故意不启动程序、拖延和设置障碍等。

(6)是否不行使或忘记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的判定标准是可并处可单处的,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并处。

(三)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控制

行政机关加强内部控制,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的内部控制措施有:

1、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尺度

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尺度是加强内部控制的最主要的手段,通过量化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使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能有效的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我市环保局于2001年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执罚工作暂行规定》,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常见的13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了量罚尺度,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我市已经在等局进行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的试点,时机成熟后将在全市推广。

2、合理分工

对权力运行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分离,可以有效阻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动机的“租因”,其中是查处分离制度就是权利的一种分工。

3、责任追究

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进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更好用好权力。其主要的追究制度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4、尝试“行政判例”制度

目前,现行法律中“判例”虽然不具备合法地位,但为防止不一致的裁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太多的时间和地区差异,甚至是同一时间和地域的个案差别,行政机关通过自身搜集、总结、归类、汇编,形成一定范围的“判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5: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主体相关文章
  • 判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一、判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判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如下: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2.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3.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向社会公布。4.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公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立法宗旨和目的。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如下: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
    2023-04-25
    317人看过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怎样规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必要性: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分类: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2023-02-08
    500人看过
  • 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什么
    滥用职权的情形列为四种: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一、滥用职权罪是自诉案件吗?滥用职权罪是自诉案件。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滥用职权的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的量刑最新标准如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
    2023-03-06
    139人看过
  • 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违背法定宗旨。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或虽无恶意,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等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的结果。2、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3、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依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这种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行政滥用职权。4、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5、比例失衡。我国
    2023-03-20
    179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是怎么样的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1]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
    2023-05-02
    397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怎样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二、环境法律规定是什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二条【适
    2023-02-21
    44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更多>

    #行政主体
    相关咨询
    •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形式及常见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责任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1
      1、代理权的滥用:(核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某人委托代理人出售一批货物,结果代理人自己压低价格购进。(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法律行为。如,代理人既代理卖方又代理买方订立一项买卖合同。(3)代理人和第三方恶意串通而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对于(1)(2):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3
    • 相约自杀的表现形式及量刑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5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
    • 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12
      1、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超越职权,擅自作决定;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以及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5-11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 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4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超越职权,擅自作决定;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以及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