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释明就是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所涉法律的内容以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关系向案件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释明作为心证的一种时,一般是指诉讼中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为真,或是仅形成“薄弱”心证的一种诉讼证明的结果。释明的确信程度相对弱于“证明”。
新民诉法法官的释明权是什么
含义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是以当事人主义的实施为前提的一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权力,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释明权中的“释明”与大陆法系证据理论和立法上的“释明”的含义不同,证据理论上的“释明”是与“证明”相对而言的。释明权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
制度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在所设计的水平线以下,在加上中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不是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弱势是相当明显的。故有的学者在给释明权下定义时开宗明义地认为,“释明权是法院为了救济当事人诉辩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当事人的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一种救济方式”也有的学者将释明权定义为大陆法系国家为了明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而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除了上述定义外,司法实务界也对释明权作出定义,认为释明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上述各种定义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释明权,亦称法官释明义务,简称释明。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不清楚,或当事人误以为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将不正确或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将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将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的一种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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