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诉讼管辖地,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在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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