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身的开放性、互通性,商家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心理以及公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极为薄,种种原因都使得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日益扩张,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规则框架,主要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主要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如1995年10月24日欧盟议会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另一种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业界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准则来实现对网络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
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措施,努力形成我国网络立法的一般方式和规则。同时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想要达到这一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应当逐步进行。当务之急是以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独立的人格全地位,制定《隐私权法》,既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也要重视对信息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调整。而眼下应当拟定相关条例、决定和司法解释,以填补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大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总的原则
①尊重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只有在充分尊重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才能获取、公开和利用。当隐私政策受到侵犯时,有侵害行为者应承担责任。
②隐私政策的开放性:相关机构组织在个人数据管理方面采取的个人隐私保护政策和有关指导性原则应让个人知晓。
③个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悉权,即任何个人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的目的,有权了解将有哪些资料被收集以及资料收集人如何辩识等,有权知晓个人信息的存在、使用与透露情况并有权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质疑;自主控制权,即数据资料主体享有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决定权,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资料收集和使用行为;接触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资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关联系信息,有权浏览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资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更正权,即当与自己相关的数据有不正确之处时,个人还有权要求对本人信息加以更正或要求将这些数据删去;公开权,即未经数据主体许可,资料收集者不得擅自通过因特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向第三人、第四人、众多其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他人的隐私
2.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
①鉴定收集目的:在信息被收集前及收集时,相关组织应对收集信息的目的加以鉴定。个人信息必须是为了专门及法定的目的才能对其进行收集。
②获得个人同意: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前提是告知该人并取得其同意。
③收集的准确性:个人信息应准确、及时、完整,而且要经常更新,从而满足使用者对数据准确性的要求,达到应用目的。个人信息不能被错误地修改和破坏。
④收集的手段和范围:应当通过公正、合法且符合目的手段来收集个人信息,并将范围限制在由组织鉴定过的目的范围内。
⑤例外数据的收集:禁止对某些敏感性数据的收集。如收集刑事犯罪记录的数据。
3.个人信息的使用、透露与保存
①限制个人信息的使用、透露:个人信息除了为其被收集的目的服务外,不应被随意使用或透露(除非经个人同意或出于法律需要)。
②保存的保密性:在达到收集个人信息所限定的目的之前,个人信息可以被长期保存。个人信息的控制者负有采用适当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
4.对业界的规定
成立自律组织,按照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或根据行业行为准则(政府和企业共同制订),为业界制订隐私保护的规则,并负责监督和处理投诉。
5.对政府的规定
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保证法律的执行,对网上行为进行监管。
如何推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满足公民日益增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要求,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这需要我们加强对网络隐私侵权的研究和立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国的积极合作与努力下,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将取得巨大进展,一个安全、高效、文明的网络新时代必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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