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交付使用证明
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质量监督制度已经从法律给予确定,工程建设行为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法,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结果。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全市建筑工程的备案工作)。
二、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为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验收合格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并不是以工程验收竣工行政备案为准。
(二)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
(三)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其中,第6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从基本的生活常理出发,房屋竣工合格,并不意味者立即交付使用,因为在城市,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那么房屋也是没办法使用的,比如,供水,供电,等。而销售办法把供水等5项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个只能从生活常理出发来考虑此条款应有,比如,南方的房屋也未必有供热,有些情况通讯可能正在接通过程中,也应认定当具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至于其他的配套设施的条件,如道路,花园等,应当具备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就可以。
三、房屋交付的注意事项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本文梳理出常见十种纠纷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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