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铁施工损害房屋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实际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实际施工方,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其就涉案施工行为及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受有共同利益,应将涉案施工行为存在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害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取推定过错的方式。即受害人无须证明施工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须证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损害即可。当然,这里的推定过错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而只能以其设置了明显标志或采取了安全措施作为抗辩事由。
二、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1、房屋修复费用前期鉴定报告中,可以鉴定相关修复费用,后期依照鉴定报告的数额来确定。
2.
租金损失施工行为造成房屋受损,致使无法对外招租的,故侵权行为与租金损失之间相当因果关系显然成立,因此,可以要求赔偿租金损失。
3.
鉴定费鉴定系为了证明涉案房屋的受损情况而委托,具有直接关联性,故可以要求赔偿鉴定费。
4.
物业费房屋受损,如果导致业主无法对外招租的,且根据房屋租赁行业惯例,物业费一般应当由承租人承担,因无法招租故此项费用需由业主自己承担,因此,对于客观存在且实际发生的物业费,可以支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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