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31 172 人看过

【标题】中国**实业总公司第703研究院诉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第431号,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井中子。,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负责人: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李成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为中国**工业总公司703研究所,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法定代表人是党员和主任。

委托代理人为安*年,北京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松松。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74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中国**工业总公司703研究所(以下简称703所)保险合同纠纷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成、杜军,703所委托代理人安年、雷松参加诉讼。案件现已结案。原原告703称,我们于1995年12月与**北京公司签订协议,为**北京公司投保**长寿保险和养老保险。根据协议,我们于1995年12月21日和1996年6月21日向**北京公司支付了1995年和1996年的保险费,共计600万元。但是,当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公司支付1997年保险费时,**北京公司拒绝接受并继续履行协议。**北京公司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协议将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公司继续履行与我们签订的协议,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北京公司辩称,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非正式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体现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通过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本协议中1995年和1996年的保险合同条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我们公司从未拒绝履行有效的保险合同。由于新政策的出台,1997年以后的保险协议无法执行。综上所述,我们对协议的相关条款,无论是按照协议履行还是不能继续履行,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703不合理,应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703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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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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