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类型有哪几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23:04:17 74 人看过

一、职务犯罪类型有哪几类?

职务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1、职务便利类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疏于职务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

法院在审理职务侵占罪时除考虑自首、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外,还主要考虑侵占财产的返还,能否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该类案件事实认定清楚的,对被告人申请缓刑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n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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