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综合工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8:40:24 295 人看过

一、合同没有约定综合工时

不可以,这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有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同时,《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国家有关工时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还有就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对于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现规定时间工作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因此工时是必备条款,如果工时未约定的而劳动者有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用工时间可以适用集体合同,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也未明确的,可以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经过劳动者同意适当延长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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