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9:25:46 484 人看过

(1997年9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本文中《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劳部发〔1997〕66号《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审核集体合同实行市劳动局和区、县劳动局分别审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局采取《通知》中的第二种方案审核集体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牵头,对企业报来的集体合同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签收、编号、登记,并进行审核(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有关工资的部分除外)。需由有关业务处审核的条款,送有关业务处审核,有关业务处两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劳动关系协调处(附《北京市劳动局审核集体合同意见书》),最后由劳动关系协调处负责综合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附后)送达企业。

二、各区、县劳动局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己决定审核集体合同的方案。

三、从四月份起各区、县劳动局每月在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附后)时,应将当月《实行集体合同企业名单》(附后)一并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四、请各区、县劳动局将负责审核集体合同的主管局领导及干部名单,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备案。

附件: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年3月劳部发〔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劳动部于1996年11月发出《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集体合同管理,在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进集体合同管理向规范化发展。但是,由于各地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进展加快,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力量不足,审核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截止1996年底,已有13.5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而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仅达68000份,占51%。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力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法》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条件具备的地方应一步到位,组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专门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按《通知》要求成立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或联席会议,以保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从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并按照任职要求,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无论是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机构的单位,还是成立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的单位,都要视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集体合同审核业务培训工作,对从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的人员都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有条件的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使广大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以保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都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要明确领导责任,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加强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及时组织处理集体合同订立、审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将分管领导名单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合同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1996年度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条件分级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着《劳动法》中职业安全卫生,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日前,我局公布了首批17家获得《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为我市全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条件分级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着《劳动法》中职业安全卫生,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日前,我局公布了首批17家获得《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为我市全面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奠定了基础。今年全市将继续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请各单位充分认识分级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真完成今年的分级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各区、县、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全年粉尘岗位分级率不低于40%;高温岗位分级率不低于60%,毒物岗位分级开展试点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要在抓好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完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在2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部发(1993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评定分级工作,我部曾先后组织制定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项国家标准。贯彻上述国家标准开展分级工作,不仅可为劳动保护工作、工资改革、养老退休制度和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技术依据,而且也是管理部门和企业加强科学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辽二、甘肃、湖北、安徽、湖南等省和冶金、建>材料、机械电子、有色金属等部门有步骤地组织和安排了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分级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这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级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了全面开展并深化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分级工作,保证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
    2023-04-22
    1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市劳动局实行归口管理。二、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职业介绍服务”。三、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
    2023-06-10
    18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二、年检的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三、年检的时间: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
    2023-06-10
    17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通告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市大多数企业在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新进展。一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全面落实,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加强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对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二、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企业女职工和
    2023-06-04
    10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
    2023-06-10
    46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处分违纪职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据市高法反映,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违纪职工时不依法行事,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与《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考勤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处分职工的随意性强;劳动争议企业败诉率较大。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据《劳动法》、市政府1号令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并且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时,要严格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二、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与《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要清理“土政策”,凡自行规定因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合同限期调离或按自行离职处理以及在此期间停发各
    2023-06-10
    35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区、县劳动局,乡镇企业局(乡镇经委):现将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乡镇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二、加大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向乡镇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以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三、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经委)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计划,切实按照农业部、劳
    2023-06-10
    4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在核清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基础上,加强对其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总工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
    2023-06-09
    41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冶金行业等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教育处: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2.关于颁发《推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3.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4.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附件1:冶金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年5月8日冶人〔1996〕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总公司)、黄金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冶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冶金工业和黄金工业工种范围,并按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冶金行业职
    2023-06-10
    279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随着我市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深入,一些区、县部分地区已开始实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或行业范围内,由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审核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一、局(总公司)的工会与企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他按所在地划分,由当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合同的签订以及报送等,按《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三、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工会联合会组织应有主管上级工会批准文件;区域性、行业
    2023-06-10
    176人看过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区、县劳动局以及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与我市目前正在进行的做好春运期间的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年检工作以及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予以安排,在组织实施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中要特别注意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察。二、在对重点用人单位使用民工情况检查的同时,要继续落实我市“职业援助计划”,运用劳动监察执法手段为我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辟就业岗位。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好涉及民工的有关招用、工资、劳动合同及职业介绍等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三、各区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京劳关发[1996]134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的规定,截至1995年底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已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到目前为止,少数企业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994年年底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也未依法变更。为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与职工1994年年底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凡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悖的,企业要依据《劳动法》,按照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17号)的要求,务必于1996年6月30日前做好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因企业不变更劳动合同,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
    2023-06-10
    36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上参会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讨论,听取意见,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 更多>

    #集体合同
    相关咨询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1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怎么写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5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士:您于年月日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鉴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请您于年月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年月日员工确认书:本人已知晓《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在规定的时间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
      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关于北京美发公司的劳动合同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3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约定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及其发放方式; 6、社会保险的缴纳及其方式; 7、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8、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