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期以来,我市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因年久失修,危房数量较多。据统计,全市有宗教活动场所403处,总建筑面积261480平方米,危房总建筑面积为65969平方米,占宗教活动场所的25.2%。其中,D级危房28处,20050平方米,占危房总面积的30.4%;C级危房15处,4126平方米,占危房总面积的6.3%;A、B级危房共30处,建筑面积41793平方米,占危房总面积的63.3%.确保各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人身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宗教无小事”的思想。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不仅关系到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及游客的安全,也关系到我市对外开放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2004年4月全市宗教工作会议提出的“逐步解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危房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将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改造完”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责任感,要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坚决消除宗教活动场所危房的事故隐患。
二、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市级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把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由宗教、财政、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把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纳入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配合的格局,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危房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治,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
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对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有关规定,把好审核关,对存在危房的宗教活动场所坚决不予批准设立。同时,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要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房屋的经常性维修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安全整改方案,并督促实施整改。
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使用人,要认真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功能、结构,要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要及时进行危房鉴定,提出危房整治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并报文物部门批准,积极筹措资金实施危房整治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立即布置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危房安全专项检查。通过拉网式排查,建立本地区宗教危房档案和台账,做到对危房的数量、危险程度及存在的隐患心中有数。要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进行逐个评估,并限期整改。对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做好保护隔离措施,抓紧整治。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规划,分期限时整改完毕。对在整治期间停止使用的宗教场所,当地政府要另行安排临时活动点,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做好信教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
针对必须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要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就地重建”的原则,由各地组织实施。对A级、B级、C级危房,必须按照各地确定的排危方案,及时维修并达到安全标准规定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的资金投入,对危房解危修缮工程要实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制度。各宗教活动场所在危房整治过程中要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申报,通过公安消防机关审批、验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作出详细安排,制定规划,筹集资金,抓紧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方案;并将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情况于2005年11月底前报市民宗委,由市民宗委汇总报市政府。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
宗教活动场所是群众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保证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有资金要首先投入危房改造和安全设施建设。市级各宗教团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所属寺观教堂的危房改造。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对本级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工作资金的必要保障。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对宗教活动场所危房整治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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