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伪证罪的数额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8:13:40 405 人看过

民事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出售、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验人员、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伪证罪在哪里立案

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一般是在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并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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