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中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44:11 372 人看过

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也有一定的例外情况。

一、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一)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在第7、8项中,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二、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一)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二)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以上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应当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6日 2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人相关文章
  •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信息网络的时代,信息网络传播也有相应的保护,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该项权利的定义直接翻译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以下简称WCT),那么具体的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谁才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WCT第8条的标题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从以
    2023-06-18
    12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中赔偿数额的认定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中赔偿数额的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可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在原告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均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认定。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
    2023-04-12
    17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包括以与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如将工程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们可以称为异形复制)。狭义的复制仅指同形复制。无论是同形复制还是异形复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们可以欣赏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丢失原作所载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复制的本质功能在于再现原作,能够再现原作的行为均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作品上载以后,人们通过计算机欣赏作品所获得的信息量不会比欣赏原件获得的信息量少(美术作品可能例外,比如运笔、着色等不如欣赏原件感受真切,但这种信息量的减少,与人们欣赏同形复制件信息量减少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就数字化作品的上载而言,上载在ISP的计算机系统内产生了作品的备份,并通
    2023-06-07
    434人看过
  • 202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2023-05-09
    403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2023-06-08
    310人看过
  •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近10年来数字化复制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快捷、便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些网络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技术手段,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和利润回报,违反有关法律,在网络上大肆复制、转载、传播有版权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提出以下建议:一、关于网络转载的规定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这项本来专属作者行使的权利,却由于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不合法、不适当的限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
    2023-06-07
    426人看过
  •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广播权的保护期
    一、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两者即都是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二、广播权的保护期广播权的权利保护期分以下几点: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2023-06-07
    463人看过
  • “3W+H”读懂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What(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是:交互式传播。(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二)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二、Who(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谁所有)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权利为谁所有,同时也要明确是专有还是非专有,也就是独家还是非独家。如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么就属于著作权人所有。三、Where(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2023-06-19
    33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条为了
    2022-11-14
    329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将遭受一定的行政处罚。一、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
    2023-06-08
    139人看过
  • 网络传播违法信息:包括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网络传播赌博、网络传播暴力恐怖等。
    网络犯罪具体行为包括:病毒传播、设置逻辑炸弹、非法入侵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盗用上网账号和信用卡数据、网络敲诈、侵犯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利用网络散发虚假或恐怖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等.一些通常被认为不可能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等直接针对人身的犯罪,现在也有人透过网络途径间接实施.黑客侵袭、内部人员攻击、计算机病毒蔓延等种种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攻击方式,均会造成网络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坏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系统的瘫痪,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攻击的行为,就是人们俗称的“网络犯罪”网络违法行为怎么处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犯罪的法律后果和普通犯罪后果一样,根据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的一些严重行为,如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发布违法犯罪活动、销售枪支弹药或黄赌毒等信息,不但会有处罚金的判处,情节严重者,还会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中华人民
    2023-07-09
    349人看过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
    2023-06-13
    75人看过
  •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一、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很清楚;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实践中多是提供复制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另外,发行行为区别于表演、广播等行为的关键意义在于,公众若欲长期、反复欣赏、阅读任何形式的作品,必须首先获得作品的复制件,或在个别情况下获得原件。即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自行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并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经济利益。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发行权吗著作权是保护发行权的;发行权是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常被认为包含在复制权之中,但实际上发行权应视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作者不仅有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也有权决定复制品的发行,如发行的
    2023-04-12
    441人看过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5-04
    434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 更多>

    #著作权人
    相关咨询
    •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意思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网络传播的规定,网络直播唱歌侵犯著作权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0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表示,在直播类的网站和手机应用当中,有大量的在线音乐使用,其中一部分是表演者直接演唱歌曲、演奏音乐,有些是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音乐使用都需要事先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 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是如何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 《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保护作品权指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
    • 著作权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