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7 21: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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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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